此告示為有關於客戶在經紀開立及持續操作帳戶以作證券買賣及有關服務時向經紀提供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 而按照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作出的。
1. 收集目的
個人資料可被經紀用於下列用途:-
(a) 與處理客戶申請開設及持續操作帳戶有關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本港及海外的信貸報告、處理客戶向本公司申請給予信貸或證券保證金融資安排(如適用)及其檢閱;
(b) 代購買、出售、投資、交易、收購、保管、處置及辦理各種與證券等有關事宜; 及
(c) 保存有關資料, 以符合本港所制訂有關證券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監會的守則及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及規例。
2. 提供個人資料的責任
2.1. 客戶須向經紀提供所需的個人資料。如客戶未有提供所需個人資料, 經紀可拒絕為客戶開設及/或持續操作帳戶及繼續提供任何服務予客戶。
2.2. 當客戶向經紀提供個人資料時, 客戶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是準確的。
3. 資料的披露
3.1. 倘經紀認為有需要, 可向處理證券、期貨及期權結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聯系人、個人或法團及經紀的核數師披露有關資料, 以運作客戶帳戶或執行上第l(b)條條款所提及的事宜。
3.2. 為符合本港所制定有關證券交易的條例及附屬規例,證監會的守則,以及聯交所及中央結算的規則,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經紀可向聯交所及中央結算,證監會及條例所界定的財經監管機構,根據法律有權查閱該等資料的政府部門,其他監管機構、個人或法團等披露。
4. 查閱個人資料
4.1. 根據條例的規定, 客戶有權:
(a) 向經紀審查是否持有客戶本人的資料及作出查閱資料之要求;
(b) 要求經紀改正不準確之資料;
(c) 查悉經紀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獲通知經紀持有何種個人資料; 及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 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4.2. 根據條例的規定, 經紀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更改資料要求及任何查詢收取合理費用。
4.3. 所有查閱資料要求、改正資料要求及有關經紀的個人資料政策的查詢, 應向下列人仕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國農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5樓A1室
電話號碼:(852) 2106 3100
傳真號碼:(852) 2840 1416